存在银行里的10元钱取不出来,杨先生想弄个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日前,笔者就此事到该商业银行找到了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态度热情,表示要先给他们一点时间进行查询,待有了结果再通知笔者。第二天,该负责人就打电话给笔者说杨先生存折事件属实,具体是什么情况,还得再查实一下。 过了两天,该商业银行会计打电话给笔者解释说:以前银行都是手工记帐,后来使用电脑后,该行的电脑管理系统升级过几次,也有可能遗失。经过银行方面通过查阅原始档案,终于查到杨先生这张存折对应的原始记录凭证。原来把杨先生名字中的一个字的“火”字旁,写成了“韦”字旁,而且当时是手工记帐,字迹潦草,造成失误。事后,银行方面根据当前国家挂牌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杨先生的10元钱从1988年10月份至2005年12月份的利息为0.96元。最终,杨先生连本带利取回了11元钱,并把这“恼人”的帐号销掉了。杨先生对银行方面为了这10元钱,花了这么多精力表示感谢。 事后,笔者就有关问题咨询了昌硕律师事务所王义律师,王义律师认为,存折其实就是一张债权凭证。客户在银行存钱并取得存折的同时,就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方面不应该以自己的工作失误而取消这种关系,相关,客户一旦遗失债权凭证,有权提出申请,重新确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