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世杨拉丝厂火灾受损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任何赔偿,在纷繁复杂的善后工作处理中,杨老板无心去考虑保单一事,他说:“事已至此,保单过期,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我也没有精力去追究业务员的责任,只想让拉丝厂早日重建……” 100万的损失,对杨老板来说几乎是全部家当,从法律角度来看,天安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杨老板的损失呢? 为此,笔者咨询了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海全。宋律师指出,法律面前是讲究证据的。在当初签订的保单上并没有标明指示保险业务员有续保义务;也没有指明只要参保人投保后没有继续保就算续保的条款,所以保险公司不用赔偿杨老板的损失。 宋律师认为,即使说保险业务员没有提醒杨老板,在法律上也不能认为这是业务员的过错,因为保险业务员没有主动提醒的义务。保险合同在时间段期间生效,超过时间无论长短都不再生效。特别是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对参保人在哪些情况下发生意外负责,都有条款说明。 宋律师说:杨老板的遭遇令人同情,但他只能吸取教训,从头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