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县运管部门获悉,新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道条》对车辆营运、非营运的性质已有了新的界定,许多原来按非营运车管理的车辆从明年1月1日起都将纳入到经营性运输管理的范围。 根据新版《省道条》第65条规定:“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内的货运车辆除外。”因此,凡为本单位生产服务,运送产品、原料以及配件的车辆也都属于为生产经营服务而列入营运范围,均应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否则,不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而外出运货,一旦被运政执法部门查获,将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我县此类情况的非营运车辆为数不少。县运管部门提醒广大车主,要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免得到时上路运货被查获,既耽误了时间又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