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某五金配件厂在半年前与职工潘某私下达成伤残补助协议,但不具法律效力。近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合法协议。 2005年3月15日,某五金配件厂职工潘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食指末节被冲床压伤。厂方为其支付了医药费后,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由厂方一次性支付潘某伤残补助金、误工工资3500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 事后,潘某认为厂方所支付的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其因工负伤所遭受到的伤害,于是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厂方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 由于工伤事故中受害人潘某已构成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最低应享受到9845元的工伤赔偿金。潘某虽与该厂签订了伤残补助协议,但其所获赔付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政策中规定的标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厂方支付潘某工伤保险待遇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