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经济上的保障,刘某无法想象以后的日子。他认为既然“收养”了女儿,就要享受做父亲的权利,况且还有与之相依为命的妻子。过去都是七老八十岁的人要求赡养,自己正值壮年能不能要求养老?2004年6月,咨询了法律工作者后,刘某将已成家的周女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女儿一次性交付赡养费3万元或每年4000元。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赡养纠纷。 开庭审理中,周女认为一来刘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二来继父经济条件尚可,自己也对继父尽了力所能尽的义务。只是没有能力尽赡养义务。 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周女虽然不是刘某的亲生子女,但是受刘某抚养长大,刘某对周女尽到抚养义务,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刘某虽然只是人到中年,本应是年富力强,但因多种疾病缠身,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导致生活比较困难,所以应该得到继女的扶助,周女不能找理由不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法院综合本案继父刘某的实际情况及继女周女的经济承受能力,宜分期支付为宜。遂一审判决周女每月支付养父刘某生活费100元;承担其医疗费的三分之一(凭病历卡、医药费票据结算),每三个月的首天支付一次,从2004年11月起开始支付。周女不服上诉,湖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县法院的法官认为,尊敬、赡养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长辈在年老体衰,身患疾病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家庭和社会的照顾和治疗。子女对待长辈,应该在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 我国早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古训,作为受到抚养教育的周女,在继父缺乏劳动能力、生活难以为继的时候,应该尽到力所能及的赡养义务。那么我县近年来赡养纠纷状况如何?到目前为止,今年我县共受理赡养纠纷案件多少?赡养纠纷如何应对?请关注后期报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