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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财产受损 谁来埋单?
2005年09月19日08:03 | 来源: | 作者: 金戈 | 编辑: 高斌

  时代新城的轿车屡遭“毁容”,祥溪花园的摩托车常受伤害,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由谁来保证,财产损失又由谁来“埋单”?《今日安吉》两则相关报道见报后,引发读者热议。

    祥溪花园邹先生说,他有一辆摩托车,因储藏室门太小推不进只好停在走廊上,可走廊又很窄,影响行人通行。没办法,他只好将摩托车停在室外,虽说没有遭人为破坏,但风吹雨淋日晒,对车辆的损伤还是比较大的。为了安全,他希望小区能提供一个停车的场地,要么像其他一些小区一样,每个单元都安装防盗门。

    新兴物业管理公司付经理则说,发生这样的事情,谁也始料不及。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将加强管理,严防类似的事情再发生。至于要安装防盗门,得通过业主委员会来决定。

    昌硕律师事务所朱红尔律师个人认为,小区居民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责任来保护好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果防范不得力,或者是没有尽到最大的保护职责,物业公司应该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有无赔偿责任,应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被盗物品或者损害情况是否是事实;二是在盗案或者损害发生时,保安人员是否存在脱岗、空岗等行为;三是盗案或者损害发生时,物业管理公司在安全防范工作上是否存在失误或疏漏。如果是由于小区安全防范设施上的疏漏或保安人员失职导致被盗或者受损害,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将承担责任。朱红尔律师还介绍说,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对保安的责任和义务作出统一规定。在物业管理中保安职责还应当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因此,小区的业主最好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应尽到的保安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尽到保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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