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的天荒坪镇五鹤村农民范志宏因杀害前妻方某,于8月30日下午在湖州被执行死刑。 1999年10月范志宏与同县妇女方某协议离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好转。2004年7月2日上午,范志宏携女儿到递铺镇时代商城购物中心西侧二楼方某的住处,要求复婚。二人发生争执,范志宏自感复婚无望,遂拉下卷闸门,用刀猛砍方某,致被害人方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范志宏杀人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湖州中院审理后,于2 0 05年1月1 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范志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范志宏不服,向省高法院提出上诉,并聘请知名律师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吕思源为其辩护,要求从轻处罚,“刀”下留人。 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范志宏因被害人方某不愿与其复婚而故意非法剥夺方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范志宏杀人后打电话报警的行为虽可视为自首,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原审不予从轻处罚并无不当。范志宏与二审辩护人分别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该裁定同时核准判处范志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