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行大街小巷间,“典当”招牌频入眼。这些高挂醒目“当”字招牌的店铺究竟是不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典当行呢?它们的“典当行”身份合法吗?县内果真有如此之多的“典当行”吗?笔者经过调查和采访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我县从未登记注册过“典当行”,即没有设立过真正意义上的典当行。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商品流通十分活跃且呈多样化发展态势。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观念的转变,家用商品更替速度明显加快,旧货交易市场繁荣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县已登记注册的旧货调剂商店有80余家,这些旧货调剂商店对促进流通市场的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旧货调剂商店并不是典当行,不能从事典当经营活动。 根据商务部和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是依照该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准入门槛高,设立条件严。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县内目前挂着“典当”招牌的店铺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挂着“典当”招牌的店铺不具备合法的典当行身份,不能从事典当经营活动,从事典当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现在工商等部门已着手加强监管,这些挂着“典当”招牌的店铺今后将难以再做“挂着羊头卖狗肉”的违法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