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禹镇某村的小众,在盼望了4年多之后,终于从县法院法官手中拿到了3.1万元因眼睛被鞭炮炸伤所得的赔偿款。 2000年2月3日下午,高禹镇某村5岁的小众和附近13岁的小平及其他两个孩子一起玩耍,小平用打火机点燃了一个鞭炮,鞭炮爆炸后炸伤了小众的左眼。当天,小众的妈妈将孩子的伤眼做了简单处理。第二天,小众先后被送到湖州、杭州、上海等专科医院治疗,但未能保住眼睛。2000年7月22日,小众做了左眼球摘除手术,并填入了义眼。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五级伤残。造成小众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共计10万余元。 就赔偿问题,当地法律服务所作了调处,但小平的父母仅支付了4500元,之后不愿再付钱。2001年3月,小众通过法律,要求小平及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近10万元。法院审理后,按责任判令小平的父亲(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的60%,扣除已付部分,应给付5万多元。 虽说法院对这起玩耍鞭炮伤眼案给出了“说法”,但小平的父亲由于经济拮据,对判决结果不理解等原因一直未给付。2001年8月,小众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法院先后采取搜查财产、查封房屋、拘留等强制措施,但小平家中经济状况并不好,执行难有进展。 2005年春,案件转到执行员周卫良手中办理。周卫良通过调查,了解到小平家经济收入不多,支付能力一般,全部付清赔款有困难。3月9日,周卫良召集所在村干部协助工作,小平的父亲及亲友有了态度,小众根据实际情况表示愿意适当放弃一些。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小平父亲在亲友资助下,一次性支付小众赔偿款3.1万元。(文中儿童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