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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2005年05月18日17:39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来青 | 编辑: 高斌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劳动争议起因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仲裁委员会调查,根据“实事求是”和“诚信”原则,仲裁委员会认为,涂某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劳办法(1995)16号文件规定:“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美丽大酒店于2004年5月29日解除与涂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7月13日,依法驳回涂某的申诉请求。

    通过举证、质证、认证,县人民法院认为涂某与美丽大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均不构成违约。因此,县人民法院对涂某要求酒店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驳回涂某的诉讼请求。

    涂某不服,现已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枚公章引发一场官司,案件尚没有结果,这一切都是因为单位内部疏于管理造成的。

    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介绍,《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国家行政机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王律师还介绍说,对方明知印章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使用,即使是用了也视为无效。另外,如果对方不知道印章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使用的,该单位还得承担责任,履行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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