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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举证认为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2005年05月17日17:34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来青 | 编辑: 高斌

  涂某状告美丽大酒店违约,并要求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酒店积极应诉、举证:认为是合法解除与涂某的劳动关系的。

    庭审时,酒店提供涂某考勤表一份,证明其上班截止到2004年5月29日止。领(付)款凭证一份,证明涂某实际上班为17天,但已领取了一个月工资。凭证上显示:时间为2004年5月29日。用途为支付月工资3000元,电话费200元,合计3200元,到2004年5月29日。涂某认为确实领取了3000元,但当时上面只写明结清一个月工资,后面是酒店事后加上去的。

    酒店保安吴某证明:保安队在2004年5月29日接到通知,酒店已与涂某解除劳动关系。涂某在2004年5月29日拿走了打卡的那张考勤卡之后,一直未来上班,也未到保安部打卡。

    酒店财务部曾某证明:工资支付是在试用期内。涂某实际上班17天,并领取3000元工资。领款须写清用途并经酒店负责人签字生效。解除涂某的劳动关系备忘录发到财务部,由财务部严格执行。2004年5月29日之后涂某未到酒店上过班。

    员工吴某证明:2004年6月16日,涂某称自己已在外面找到工作,需要一份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请吴某在涂某已打印好的一张《关于解除涂某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上,加盖美丽大酒店公章。

    涂某认为酒店员工与酒店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证据规则。并提供考勤表一份,证明自己在酒店一直上班至2004年6月16日止,是酒店违约。酒店认为涂某提供的6月份这张考勤卡,虽是同一个人字迹,但不是同一支笔所写,考勤卡也不是在该酒店打卡机上所打。后经杭州明皓司法鉴定事务所司法鉴定,涂某2004年6月考勤卡不是在美丽大酒店打卡机上所打。

    美丽大酒店请求依法驳回涂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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