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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公章惹的祸?
2005年05月16日17:26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来青 | 编辑: 高斌

   一枚公章引发一场官司,涂某状告美丽大酒店违约,要求法院判令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

    申诉人涂某与被诉人美丽大酒店解除劳动合同案,于2004年6月22日诉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4日和2004年8月30日两次开庭审理,依法驳回涂某的请求。

   涂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依法驳回涂某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2004年5月6日,涂某与美丽大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04年5月15日至2004年6月14日,工资为3000元/月,并约定报销部分通讯费及交纳社会保险费等事项,另双方约定违约金为5万元。2004年6月16日,涂某认为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酒店书面通知涂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涂某认为,美丽大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美丽大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

    在庭审时,涂某提交了劳动合同一份:《关于解除涂某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一份,证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在2004年6月16日(有酒店公章盖在通知上),不在试用期内;考勤表一份,证明自己在酒店上班一直到2004年6月16日。

    注: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本文只说明一件事情,并非针对某个人,故隐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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