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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审结一件陈年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2005年05月15日17:29 | 来源: | 作者: 黄学芳 童华 | 编辑: 高斌

   一方诉请法院收回落在他村已承包11年的土地,一方则早将土地分散发包农户,林桑茂盛,这样缠成死结的“乱麻”怎么解?县法院的法官解开了,而且解得两头满意,案了事了。

    孝丰镇竹根村一村民小组有块4.13亩的土地,座落在皈山乡洛四房村一村民小组的境内,村民俗称“飞地”。两个不同乡镇的村民小组多年前曾为此发生纠纷,经县政府领导调解,1995年2月28日,双方达成协议,由竹根村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给洛四房村村民小组,承包期15年,年承包金120元。合同签订后,洛四房村村民小组将该4.13亩土地连同本组的其他土地一起,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发包给了村民。时间一过11年,洛四房村的村民组一直未向竹根村的村民组缴纳约定的承包金,这成了竹根村村民多年的一块心病,村民小组遂一纸诉状,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洛四房村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并要求其支付拖欠了11年的承包金共1320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起纠纷属于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承包方的违约行为明显,发包方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应该得到法院支持。本案的难题是,作为承包方的洛四房村村民小组已经将承包来的土地与本组的土地一起拆散再发包给本组的村民,初步估计涉及四五十家农户,而且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农户早已种上经济作物桑树或其他树木。解除承包合同,势必对洛四房村村民小组的整个家庭承包带来震荡性的后果,可能诱发农村不稳定的因素。

    县法院孝丰法庭受理案件后,及时预见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与复杂性,没有简单处理、就案办案,而是召集双方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协商,并从农村工作大局的角度,从社会安定的角度,展开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宣传、讲解,本来是由青年法官独任审判的案件,庭里调解“老把式”也一起主动帮助做工作。通过通俗易懂、由浅及深的摆事实、讲道理,努力在继续承包的前提下,达成解决问题共识。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双方村委会干部及村民组长终于达成了谅解,被告如数付清承包款,原告同意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同时,法庭审判人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该块承包地实际发包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向洛四房村村民小组提出了今后调整为集中承包,避免产生后遗症的建设性意见,得到了双方村干部的欢迎。

    一桩搅扰两个村村民多年的心病,在法官的悉心调治下终于“痊愈”,双方都是脸挂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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