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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反目讨“说法”
2005年04月25日16:41 | 来源: | 作者: 齐闽 童华 | 编辑: 高斌

  位于东三省白山黑水之间的大都市长春,对竹乡人来说耳熟能详,能道出那是我国的汽车工业基地、新中国电影的摇篮等,但是到那儿走过的却为数不多,至于去催讨货款的更是少见。4月12日竹乡法官为了追回安吉县某局的9万元预付款及损失,来了个有胆有识“闯”关东。请看连续报道——  

  2003年4月8日,安吉县某局为了实现办公信息化,与长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信息公司)签订一份开发“综合信息系统”项目的合同。后某局按约支付对方预付款9万元,而信息公司却迟迟未能完成开发工作。8月6日某局通知信息公司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还开发费用9万元,但信息公司一直未退。

    安吉县某局在催讨无望的情况下,将合作伙伴推上县法院被告席,要求判令信息公司立即退还开发费用9万元、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双方庭上唇枪舌剑,“硝烟”弥漫。信息公司坚持认为系统开发正常,某局并无证据证明技术失败。根据案情需要,县法院委托科技鉴定,2004年6月1日,省电子产品检验所鉴定认定信息公司“系统开发程度没有达到合同要求”。随后县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审,信息公司则无人出庭。

    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合法有效。信息公司因达不到要求,致使某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某局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2004年8月2日,县法院依法判决信息公司返还安吉县某局预付款9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10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诉讼费15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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