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6万余元的赔偿数额,负主要责任的摩托车手却车毁人亡,其家人虽然继承了农村共有房屋遗产份额,但已是人财两空难以承担责任;肇事的小货车司机又被确认为次要责任,伤者阮某的赔偿费怎么办?县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判赔连带责任,给伤者阮某带来了赔偿的希望。 2004年1月25日14时,永和乡岭西村的殷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面带着本村的阮某从岭西到潘溪村,经过永和至岭西支线某处时,与涂某驾驶的浙E/C2912号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了摩托车手殷某死亡,阮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伤者阮某没有责任,摩托车手殷某负主要责任,小货车司机涂某负次要责任。这场事故使阮某造成的损失共计68671.76元。事故发生后,小货车司机涂某已赔偿5000元。另外,殷某家人现居住的房屋由死者殷某生前共同建造。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均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涂某驾驶小货车在车辆交会时未靠右行驶,交警部门确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以负40%的赔偿责任为宜,但其与摩托车手死者殷某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阮某的伤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殷某家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伤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涂某赔偿阮某医疗费等合计20468.70元,殷某家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赔偿43203.06元。涂某与殷某家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2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