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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名誉
2005年04月14日17:09 | 来源: | 作者: 童海燕 童华 | 编辑: 高斌

  在现代社会,名誉的价值是无形的,有时候可能会超过有形资产的价值。尊重他人名誉,谨慎处理自己的言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重视自己的名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名誉权案件。法院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名誉侵害。

    按照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按《民法通则》规定,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查。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按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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