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顺应民心。早在1996年11月16日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就发布《浙江省公路政策管理办法》,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但办法有了,公路管理却依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自今年4月1日起,《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实施(以下称为“新条例”),一改以前交通局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为直接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新条例”从内容上看,管理手段更加规范、到位。 “新条例”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如今,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路政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如果有人故意破坏公路,可以举报到公路管理机构,情况属实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将得到一定奖励。“新条例”鼓励大家都来爱护公路,营造公路管理人人参与的氛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路产损坏、公路污染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货物不得触地拖地、抛撒或者滴漏。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固定或者流动式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车辆的车货总质,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除此之外,“新条例”对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都作了明文规定。 现在,公路管理有了“新娘家”,公路管理面貌应该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