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县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成功调解一起口头约定装修商品房而引起的消费投诉案,经中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家住递铺镇的张先生与某装修公司负责人刘某原来是朋友,张先生就将51.28平方米的商品房交给刘某装饰,并口头约定:“包工包料总价款不超过2万元,因为一年之后房子要出租的。”时隔数月,等刘某把商品房及钥匙交付给张先生时,提出总装修款3.5万元,当时张先生不认可,双方自行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于2005年1月8日向县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投诉。 中心人员受理投诉后,向双方了解情况,由于是口头约定,双方均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书证,因而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都各执己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情况,中心办案人员最终采取从装饰的结果来核定材料、工时,从而使双方达成协议:刘某同意张先生一次性支付装饰费计人民币26500元,双方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