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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指导监督处罚 三管齐下保健康
2005年02月27日19:50 | 来源: | 作者: 童海燕 | 编辑: 高斌

  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不可掉以轻心。但如果一旦发生不幸,作为劳动者应采取哪些措施呢?

    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乔天平表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当发生不幸时,劳动者应到指定的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以取得相关证明。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卫生厅的资格论证,并不是任何医疗机构都能开展此项诊断的。”乔天平说,“在我县,诊断机构是县疾控中心,它一方面进行职业病诊断,另一方面也进行劳动者健康检查。”

    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在职业病相关领域,我县采取的是卫生、社保、工会协同管理的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关建设到职业病发生后的处理实行一系列的指导、处理。

    按法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通过督促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申报,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等措施,尽可能预防职业病发生。”乔天平说,“一旦发生危害,对用人单位主要采取限期整改和罚款等处罚措施,最高罚款可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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