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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拉回家 车主成被告
2005年01月30日20:13 | 来源: | 作者: 童海燕 | 编辑: 高斌
从银行贷款近三十万元,高高兴兴买了辆新车。为还贷款,又与保险公司签下保险合同,本来挺顺当的事,但因为未按约向保险公司进行还款,不得不支付近两万元的、由保险公司垫付的消费贷款本息。
2002年,黄某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辆奥迪A6L1.8T汽车,并在购买汽车第三天时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27.5万元。为还贷,黄某又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为黄某的汽车消费贷款提供保证保险。
本来好端端的,但约两年半后,保险公司以黄某未按约还款,而保险公司已按约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为由,将黄某告上了法院。经法院传唤,黄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黄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黄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为其垫付借款本息的事实清楚,保险公司起诉黄某立即偿还该笔款项,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判黄某向保险公司支付1.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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