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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 应理性对待
2005年01月23日20:12 | 来源: | 作者: 潘如皎 | 编辑: 高斌

  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妇财产约定中的一类情况,《浙江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试行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夫妇财产约定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签订约定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约定书公证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必须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经双方签署的约定书文本,涉及约定财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其他有效凭证。

    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约定内容不明确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约定;为逃避债务的约定,公证机构都将拒绝公证。

    当然财产公证只是一种形式,信任的感情才是婚姻的最好保障。对于财产公证,夫妻双方要慎重对待,彼此多加沟通,不要让它成为婚姻的不合谐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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