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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 我们不再陌生
2005年01月19日22:59 | 来源: | 作者: 潘如皎 | 编辑: 高斌

  今年72岁的葛存旺(化名)老人在丧偶多年之后,遇到了合得来的另一半——63岁的黄英(化名)女士。情投意合的他们走在了一起。该到谈婚论嫁的时候,双方的子女也都很开明的表示支持俩老再婚,但再婚之前必须先做一件事:财产公证。

    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来到了县公证处,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葛存旺有套90多平方米的住房,黄女士有套80多平方米的住房,双方就住房归属问题达成协议:葛存旺的住房产权属他自己,但黄女士在与葛存旺婚姻生活期间享有无偿的居住权,如果将来葛存旺比黄女士先去世,该房产继承权由葛存旺的子女享有,黄女士不享有继承权。黄女士房屋产权属于黄女士,继承权属黄女士子女,同样葛存旺也不享有继承权。

    这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让两位老人都感到对子女有了交待,没有了后顾之忧。黄女士对笔者说:“我们的结合本来就是为了找个伴欢度晚年,都不贪图对方的财产,所以我们对婚前财产公证并无异议,都觉得这是避免双方子女产生经济纠葛的好方法。现在我们双方子女都经常来看我们,关系还挺不错呢!”

    县公证处的公证员告诉笔者,我国的大城市从80年代就出现了婚前财产公证,我县从1998年才出现婚前财产公证第一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与其到离婚时双方为财产闹得头破血流,还不如未雨绸缪,把丑话说在前头,分手时也能和和气气。2004年我县婚前财产公证有50多件,比2003年增加30%,这个数字还会逐年提高。

    参与婚前财产公证的究竟是哪些人?他们有着怎样不同的心态呢?下期报道中,让我们与他们零距离接触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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