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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非亲生女 病父要赡养
2005年01月18日20:42 | 来源: | 作者: 思源 如皎 童华 | 编辑: 高斌
近日,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1992年9月,原告徐某(1961年出生)与被告小英(化名)离异的母亲结婚,当时小英年仅10岁,随改嫁的母亲与徐某一起生活。徐某负担了小英九年义务教育的一切费用及生活费,与小英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1998年2月,徐某患腰椎间盘突出,纤维软组织破裂,因无钱开刀治疗,服药7年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近年来,徐某又患高血压、心脏病,又不能进行体力劳动。要求法院判令小英一次性支付赡养费3万元或每年4000元。
经法院调查证实,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虽非亲生子女,但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现徐某身患病,生活困难,理应得到扶助,小英不得以种种借口推脱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小英每月支付徐某生活费100元,承担原告医疗费的三分之一费用。
编后:尊敬、赡养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他们年老体衰,身患疾病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关爱和照顾。子女要在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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