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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医生把病看 婴儿误诊把命丧
2005年01月17日16:39 | 来源: | 作者: 潘如皎 | 编辑: 高斌

  近日,一名无证“医生”因误诊延误一名6月大婴儿的病情,导致婴儿最终死亡,县法院相应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2004年2月16日下午,家住梅溪镇某村的李某夫妇因6个月大的儿子身体不适,到郑某处就诊,郑某诊断婴儿系扁桃体发炎,并进行了针炙治疗,随后配了六神丸等药物。当晚8时左右,李某夫妇见儿子病情加重,又将儿子送到郑某处就诊,此时,婴儿呼吸急促,并有抽筋现象,郑某仍用针炙治疗,针炙后,郑某见婴儿情况仍未好转,才嘱咐李某夫妇将婴儿送去医院治疗。在去县人民医院梅溪分院途中,李某的儿子死亡。后经医学鉴定,李某的儿子系小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郑某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非法行医,缺乏应具备的专业技能,且诊断错误、延误治疗时间,是导致李某儿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李某夫妇的行为也是婴儿延误治疗死亡的另一原因。

    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郑某赔偿原告李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8万元,诉讼费也由郑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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