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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人性司法解释走进2005年
2005年01月09日19:39 | 来源: | 作者: 童海燕 | 编辑: 高斌

    虚拟场景:近年关了,指望着拿到血汗钱回家过个安乐年的农民工张明这几天却是垂头丧气,因为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在他工作期间换了好几个,问现在的包工头拿钱,人家以你不是替我干的活一口回绝了。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钱,可是起诉哪个承包人却成了让他头疼的事。

    画外音:其实,张明不用苦恼。为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元日1日出台实施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同时,如果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承担责任方的范围,减轻了农民工的追偿风险。

    背景:除上述《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实行的,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还有四部司法解释,均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等8种财产不得查封,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从而,在保证了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条件的同时,也使得未被履行或未被完全履行的债权保存着进一步实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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