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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工伤 公司得买帐
2005年01月06日21:18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来青 | 编辑: 高斌

  近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邀请有关法律工作者将一份《仲裁裁决书》送达到我县某竹木工艺公司,依法要求厂方支付被害人彭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调查,彭某于2004年初到我县某竹木工艺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彭某担任厂方生产厂长,工资为每月900元。同年2月12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厂方负责人束某之子指使彭某把电焊把子放在磨光机上磨平,彭某在操作时,不慎被磨光机甩出的柄击中左眼,厂方立即将彭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2004年7月10日,县劳动保障局对彭某在公司内所受伤害事故依法认定为工伤。2004年8月25日,安吉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彭某的伤残评定为伤残八级。

    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彭某提供了劳动岗位和劳动场所,彭某为厂方提供有偿劳动,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厂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彭某在工作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厂方未给予参加,责任在于厂方。彭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厂方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给彭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厂方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彭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25231.6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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