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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赠品“隐性过期”
2004年11月24日20:24 | 来源: | 作者: 潘如皎 | 编辑: 高斌
近日,一位姓朱的小姐致电《今日安吉》,向笔者述说了一件让她颇感懊恼却又无可奈何的事情。
朱小姐在递铺一家书报亭买了一本时尚类杂志,获得了该刊附赠的一小瓶夏季使用的名牌防晒霜。朱小姐回家后拆开防晒霜的外包装一查看,发现防晒霜瓶体上印着的有效期限是2005年1月。遭遇了这桩赠品陷阱,朱小姐心里很不舒服却又无可奈何,因为是赠品,朱小姐很难向商家追究责任。
笔者咨询过律师后,得知《广告法》规定赠品需明示其品种和数量,这是针对有些商家“买一送一”的活动,《消法》保障赠品的品质,但是两者都没有对赠品的时效性加以制约,于是商家就钻了这个空子,用季节性商品打起了“时间差”。赠品“隐性过期”存在一定欺诈性,消费者往往达不到心理期望值,赠品的基本信息又没有公开,这实际上是给消费者设了一个“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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