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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004年11月23日22:45 | 来源: | 作者: 章小新 戴泽斌 | 编辑: 高斌
对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察,不仅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了腐败。今年3月起,我县已对全县14个国有集体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察,效果明显。
县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往往有一些建设项目竣工后,就会有一些干部“落马”。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县纪委决定对全县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察,即监察项目审批与前期准备、工程发展、工程施工、竣工多个阶段和监察合同履行、材料设备检测和试验、质量评估、工程变更等多个环节,监察的重点是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合同修订、预算外支付等。
建设项目全程监察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乡镇、纪检组织负责,县纪委监察局确定部分县重点建设项目直接负责全程监察。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乡镇建立建设项目监察机构,监督机构同乡镇纪委、主管部门纪检组织合署办公,同时选聘若干名纪检监察员,纪检监察在工程项目立项15日内明确到位。项目全程纪检监察员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检查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检查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对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承发包、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材料设备采购、施工过程、工程预决算、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考核工程的廉政合同执行等情况。
项目全程纪检监察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查看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建设单位有关会议并监督重大事项决策,了解反映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建设工程法规的情况等,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方面存在的不廉洁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如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经检监察员应及时向派出所的纪检监察组织或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在建设项目全程监察过程中如发现参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个人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按《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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