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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有了“保护伞”
2004年11月21日21:51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高发义 | 编辑: 高斌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劳动风险,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县于近日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政策,为工伤职工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政策”规定,凡在我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劳动保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根据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我县参保企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是风险较小的行业,指服务业、商业等;二类是中等风险行业,指加工业;三类是风险较大行业,指采矿业等。我县一、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政策”还从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五个方面予以完善。从此,我县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即可撑起这把维权“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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