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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名民工拿到了4.9万元工钱
2004年11月18日21:20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陈慧 | 编辑: 高斌

   “谢谢,谢谢,真是太感谢了。”11月16日上午10点,在县劳动保障局,当斯国成从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同志手中接过3060元工钱时,40多岁的汉子竟掉下了眼泪。

    斯国成、王胜龙等30人来自东阳、贵州、安徽等地。去年10月,斯国成等人跟老乡徐星明(东阳人)来安吉某厂工地打工。工程于去年8月份结顶,同年10月份完工。30多人共应有8万多元工资,但徐星明只付了3万多元。

    据徐星明说,他是从项目经理吴元苗(东阳人)的手中包清工来干的,“工程完工后,吴元苗说在春节前将工资全部付清,可过了春节后还是未付,随后他就一直拖。工人们住在我家和吴元苗家里,实在没办法了,吴元苗答应在11月5日付钱,可等到11月10日,吴元苗跑了,电话也打不通。”徐星明无奈地说:“他们这帮人跟我干了很多年,从未发生过工资拿不到的事。”

    11月10日、11日,先后有40多人到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吴元苗、徐星明拖欠工资一事。

    经调查,吴元苗是从我县建筑装饰公司承包了该工程,又将该工程的部分清工转包给了徐星明。在县政府办、建设局、劳动监察大队的多方努力之下,建筑施工单位在11月15日将欠民工的4.9万元钱缴到了劳动监察大队。在监察大队同志的协助下,小包工头徐星明将4.9万元民工的血汗钱,于15日、16日一一发给了他们。

    “都是老乡,我们都很相信他们的,可没想到会来这一手,人跑了。要不是劳动局的同志帮忙,我去年两个月的活白干了。”斯国成说:“我们外出打工挣得就是血汗钱,靠它来养家糊口。安吉县政府帮了我们一个大忙,我们一辈子也不会忘记的。”

    新闻链接: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委派,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每年春节前,无论工程是否完工,工资都应全部结清并支付。《通知》还规定,引起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项目经理必须承担兑付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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