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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生命珍贵了 赔偿却难了
2004年11月02日19:53 | 来源: | 作者: 童海燕 童华 | 编辑: 高斌

老式赔偿,杯水车薪难支撑

    “我真的没钱了!”面对法院来的执行庭工作人员,张俊(系化名)无奈地说。

    今年5月份,张俊驾驶拖拉机在路上行驶时,不慎撞倒横穿马路的刘琴(系化名)。因医治无效,刘琴不幸死亡。经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张俊被判赔偿死者121678.38元。

    张俊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上有二老需赡养,下有三个子女在读书,妻子在家操持家务。东拼西凑加上保险公司赔偿的3万多元,到目前为止,张俊还有7万多元未支付。

    可看着一贫如洗的张俊,执行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都不忍心再强迫他还钱了。只能通过发再执行凭证,等张俊有钱了再还。

生命珍贵,赔偿却是难上难

    据县法院执行庭陶世文副庭长介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类似于张俊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今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包括2003年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49件,到目前为止,未执行的还有15件。究其原因,除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家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交通事故后仍逃亡在外或将钱财转移外,法院通过发再执行凭证,等今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再执行的案件,就有7件。

    陶世文解释说,之所以造成被执行人无力给付赔偿,法院只能发再执行凭证的原因,除被执行人本身的经济基础外,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带来的一些矛盾也是原因之一。

    陶世文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有关规定,在今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赔偿标准按照新标准法。但是,保险公司对这类事故是按照老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的。

    “实际赔偿额动辄上万甚至几十万,保险金和实际赔偿间的巨大差距,使一些经济条件不好的当事人就算倾家荡产也无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付金额。”陶世文说。

    而对于5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按新法标准实施。但陶世文解释说,原告或被告可以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第三责任险,先行支付赔偿款,这样即使留有余额,也不会太多,会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这在其他法院已有类似案件,但在我县还未出现。”陶世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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