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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社会新闻
行人死亡 司机跑了
2004年10月10日19:49 | 来源: | 作者: 潘如皎 任平 | 编辑: 高斌
10月2日,递铺新街桥居民区居民黄某(女,35岁)被交警送到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事情的起源是因为黄某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并逃逸。
2004年9月6日19时30分,黄某驾驶浙EF0666号吉普车从竹博园至递铺,途经天荒坪南路黄墅通凌家具公司路段时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张某被撞后死亡,黄某驾车逃离现场。心知法网恢恢,黄某于次日中午到交巡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大队侦查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县第一例重大交通肇事逃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肇事驾车逃逸,法理不容,黄某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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