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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禁放烟花爆竹有新规定
2004年09月26日20:31 | 来源: | 作者: 陈霞 | 编辑: 高斌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公共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于9月20日发出关于在县城有关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禁放烟花爆竹作出新规定。禁放范围为城市管理示范区(东至天目路、南至昌硕路、西至迎宾大道、北至浦源大道);办公集中区域(东至天荒坪路、南至胜利西路、西至灵峰大道、北至古鄣路);学校集中区域(学校方圆500米内)。禁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7:00至18:30(重大节假日除外),通告自2004年10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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