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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房屋出租多长几个心眼
2004年09月23日20:31 | 来源: | 作者: 康凤英 | 编辑: 高斌
《合同没到期,租房者半夜逃走》一文发布后,引起部分市民的关注。记者为此采访了我县昌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如今,房屋出租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商业用房出租引起纠纷甚至会告上法庭。为此,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海全提醒广大市民:在房屋出租时,首先要求承租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与身份证原件核对,如果承租人在租期未满逃离,就凭借身份证复印件查找此人。对于承租人在合同上写假名的现象,身份证就是最有证明力的证据。其次,租房合同可以约定:第一,先付租金,后租房,以及一次应支付的租金数额;第二,支付租金的期限届满,承租人未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承租人支付房租逾期一天,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第四,明确装修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最后,房屋转租应经过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该查看承租房屋的房产证,核对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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