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者对于法院的判决一直不执行,采取拖延战术,法院在多次督促无果的情况下,按照有关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欠款者终于向法律低头,还清了欠款。 2003年作为被告的安吉某纸业有限公司分别于9月23日、9月30日、10月5日,分三次向原告诸暨市某公司购买漂白麦草浆21.67吨、30.305吨和31.9吨,计货款总额293562.50元代垫运费5871.25元,合计299433.75元。事后,被告在2003年10月5日、10月28日及2004年1月20日分三次向原告总计支付货款及运费210000元,尚欠货款 89433.75元,一直拖欠不付。原告多次催讨无着,便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的买卖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被告应当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现被告拖欠部分货款不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付给原告所欠货款及利息90477.65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不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且拒付欠款、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办案人员多次打电话督促其执行判决,其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关机,藐视法律,态度恶劣,法院于9月10日进行强制执行,查封了被告所有办公场所,之后,被告迫于法律的威严,分两次付清了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