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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县人大常委会发出首份监督意见书
2004年09月03日00:00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秦光明 | 编辑: 高斌

  近日,浙江省安吉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贯彻落实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监督意见》,要求政府尽快落实有关法规规定。这是该县人大常委会首次以监督意见书的形式对政府工作开展监督。

  今年4月,该县人大常委会制订并通过了《安吉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意见书试行办法》,规定在日常的监督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可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监督意见书发送与否,由相关工委或办公室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主办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书面向主任会议报告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意见书这一形式,弥补了人大常委会日常监督乏力的不足。

  此次发送的一号监督意见书,要求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合理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酌情减免少数民族中小学生的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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