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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官司先悉规则 实体程序缺一不可
2004年09月15日20:06 | 来源: | 作者: 童海燕 童华 | 编辑: 高斌

  明明有理的官司,因为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法院就难以支持其合情合理的官司。捏着理却打输官司的林女士不由让人同情却无奈。

    事实上,像林女士这样的官司遭遇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增强,私了不如公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人们遇事时考虑的首要选择。但从实体到程序,打官司自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因为不熟悉“规则”,很多手中捏着理的当事人却不得不被判打输官司。

    易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有三个女儿,大女儿、二女儿先后在十几年前出嫁,小女儿(下简称易女)则在几年前招婿入赘,与父母共同生活。易某与陈某曾于1992年建造了一幢三层楼房。2003年,因为拆迁,家中房屋经评估,共获拆迁补偿总额25万余元。

    房屋拆迁后,家庭因建房及资金分配问题发生矛盾。陈某、易女、易女之夫以易某欲独揽占有所有补偿款项为由,将易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对财产进行分析。但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三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易某与陈某为夫妻,育有三女,在女儿未成年之前,所创造的财产是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女儿成年后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财产是夫妻俩及成年女儿的共同共有财产。易女结婚后,易某、陈某、易女及其夫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财产是四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方能进行共同共有关系的分割。但陈某、易女及其夫与易某的共同共有关系仍然存在,故陈某、易女及其夫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因为没弄清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作为原告的三人不但输了官司,还不得不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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