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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石致人死 两矿担责任
2004年09月15日20:03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来青 | 编辑: 高斌

  今天,笔者在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获知这样一件事:熊某在一石矿工作时,被附近石矿的飞来一石击中死亡,结果两家石矿主共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002年12月11日,熊某在李某承包的某石矿上班时,被附近魏某石矿爆破飞来的石块击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由魏某承包的石矿承担。

    2003年7月26日,死者直系家属与李某达成协议,由李某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3.3万元赔偿金。事后死者熊某的直系家属又推翻了该协议,并诉至安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李某支付熊某工伤保险待遇20万元整。

    2004年3月30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李某、魏某支付熊某直系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14万元整,其中李某承担5.5万元,魏某承担8.5万元。同时,熊某与李某的工伤保险关系中止,熊某家属放弃对魏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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