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9人拿回了被拖欠的83471元工资。 2003年4月,递铺镇蔡某等29人被金某介绍到其企业做工,工种有木工、杂工及企业行政管理等。由于企业经营不善,金某已拖欠29人工资合计人民币83471元。今年4月份,金某的企业已停产,蔡某等人催讨工资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某等29人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金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经调查,2003年4月,蔡某等29人受雇到金某的企业做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金某已提供了劳动岗位,双方已形成了事实性劳动关系,蔡某等29人在2003年4月至12月提供了正常劳动,金某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经劳动仲裁,金某按约定的工资支付蔡某等29人工资834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