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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大幅提高劳模待遇
2004年08月31日20:09 | 来源: | 作者: 陈毛应 | 编辑: 高斌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形势下如何弘扬好劳模精神,关心爱护好劳摸?记者近日从县政府获悉,县政府办公室日前就此发出《通知》,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模待遇。

    据介绍,这次《通知》中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县劳动模范称号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提高待遇的标准为:

    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上浮,其中市级劳模每月80元,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市级农业劳模每月120元,县级劳模每月50元,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县级农业劳模每月80元。

    医疗补助标准作了修改。城镇在职、退休的市级劳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50%给予补助,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劳模,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实行劳模特殊困难补助。对因遭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明文规定由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对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劳模,由县总工会出慰问名单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全额核拨所需经费。

    除此之外,《通知》还规定,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劳动模范实行优先政策。

    另据了解,本次提高劳模待遇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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