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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走了,儿子领到抚恤金
2004年08月25日20:03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王素萍 | 编辑: 高斌

  近日,县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将一本存折交到了我县居民傅炳法手中,从即日起,傅炳法每月可以从社保办领取175.97元的抚养费,直到外甥祝华康满18岁止。

    2002年9月29日,傅炳法的女儿傅飞霞骑二轮摩托车去上班途中,与浙A/81043货车相撞,傅飞霞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已去,可傅飞霞不足4岁的儿子祝华康今后的生活怎么办?好在傅飞霞在2002年11月1日到安吉鑫达化纤有限公司上班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了工伤保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14条第(六)项之规定,傅飞霞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经劳动部门认定属因工死亡,按规定医保中心应赔偿傅飞霞9.2万元(扣除交通处理赔偿5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县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审核,县医保中心于8月10日一次性给补傅飞霞死亡补偿费用22987.70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7500元;工亡职工丧葬费3728元;补偿傅飞霞儿子祝华康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直系亲属抚恤金1759.70元。

    根据浙江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30%(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祝华康每月可以领到175.97元。考虑到傅飞霞工亡时,儿子祝华康实际年龄只有45个月,按月支付至18周岁,仍需核拨171个月。为了方便领取抚恤金,县医保中心特地办了一张存折,并专程送到祝华康的监护人傅炳法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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