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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卖猪肉的人:虽输不服
2004年08月24日19:41 | 来源: | 作者: 潘如皎 韦继琴 | 编辑: 高斌

  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产品责任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项某屠宰生猪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其出售的猪肉未经盖章检疫,被告何某对该肉是否经过检疫也未尽注意义务,而予以销售,李家三原告购买食用后发生中毒,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两被告认为其他消费者食用后未出现异常反应的主张,该院认为尚不足以证明售卖给三原告的这块猪肉也无质量问题。故因两被告的共同过失,导致未经有关部门检疫,确认质量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造成三原告的损害,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虽对猪肉含毒鼠强一事进行侦查,但三原告就产品责任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30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何某、项某赔偿三原告损失共计22561.59元,两被告对上述给付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两被告已提起上诉,公安机关对猪肉为何含有毒鼠强之事还在侦查之中。有关此案件的进展,记者将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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