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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使用假劣农资后的索赔途径
2004年08月04日19:37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高斌
种子、农药、化肥是农业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优劣关系着农民的收成和希望,农民一旦购买使用了假劣农资,所造成的损失事后难以弥补,所以农民朋友如发现购买到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后,可向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购买者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种子、农药、化肥价款的一倍,也就是通常说的1+1加倍赔偿。
农民朋友购买使用假劣种子遭受损失,可依照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索赔,即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到损失的,种子的经营者应先行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购买使用假劣农药、化肥遭受损失,可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要求农药、化肥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依法给予赔偿农药、化肥的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如果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的经营者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农民朋友可以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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