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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饭店使用童工被查处
2004年08月03日19:02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陈慧瑶 | 编辑: 高斌

  7月27日,孝丰某饭店因使用童工被县劳动监察大队查处,并被依法处罚。

    7月26日,安徽省利辛县人陆勤(身份证上登记的名字为陆兆改)到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称孝丰某饭店拖欠了她850元工资。当天下午5时左右,县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孝丰进行调查。

    经查,陆勤于2月12日至7月18日期间在孝丰某饭店打工,老板答应每月支付工资450元,先后支付了1700元工资。根据约定的工资额度,7月27日,该饭店老板支付给陆勤余款500元。

    在调查过程中,县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意外地发现陆勤于1989年7月15日出生,属未成年人。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县劳动监察大队对该饭店依法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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