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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
2004年08月02日21:04 | 来源: | 作者: 记者 童思源 | 编辑: 高斌

    昨天,记者就郑女士违约支付违约金一事采访了昌硕律师事务所王义律师。
    王义律师介绍说,郑女士与王小姐签订了房屋转租合同,郑女士也收取了王小姐的定金,应当诚实履行合同,按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王小姐。在这种情况下,王小姐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郑女士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或者要求郑女士双倍返还定金支付1万元。后来经双方协商违约方郑女士支付给王小姐8500元,这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据了解,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因为不诚实守信,不履约而付出代价的人不在少数。陈先生看了本报报道之后,打电话告诉记者,三年前他想将自己的摩托车卖给别人,当时还收了对方1000元定金,事后他又不想卖了,因为违约他又赔偿了对方1000元钱才算了事。而王先生告诉记者的事,恰恰与陈先生所说之事相反。陈先生想通过某中介公司买房子,付了1万元定金,后来他觉得太贵,又找了另一幢更便宜点的房子,事后他想去中介公司要回1万元定金,中介公司却以王先生不履约要扣留这1万元定金,并说如果不是王先生付了1万元定金这房子早已卖给别人了,王先生要承担违约责任。后来通过熟人好说歹说,王先生从中介公司要回了5000元钱,为自己的违约付出了代价。
    昌硕律师事务所王义律师告诫广大市民,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诚实守信,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诚信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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