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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2004年08月01日19:44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 编辑: 高斌

  再三与郑女士协商,仍拿不到店面后,颇懂些法律知识的王小姐向郑女士提出:要么继续履行协议,要么支付违约金5000元。“你这不是敲竹杠吗?!”郑女士说,“这5000元定金还你,其余的没有。”

    看来通过双方自己协商解决这个问题的确有些困难。于是王小姐找到了昌硕律师事务所的王义律师。一番咨询后,王律师表示:郑女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我违约了?”面对上门的王律师,郑女士依旧态度坚决:“想拿店面没有,要我支付违约金也没门!”王律师向郑女士解释道:《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这种担保方式,给付方(王小姐)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郑女士)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王律师耐心地对郑女士说:“你好好考虑考虑,也可以向其他律师咨询一下,自己到底有没有违法。”

    经过再三协商,王小姐退一步,郑女士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代价:支付给王小姐人民币3500元整,并在日前与王小姐签订《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转租协议,退还定金伍仟元整,郑女士赔偿王小姐经济损失叁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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