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递铺的王小姐碰到一件窝心事:原本是想租房开店,谁知谈好事宜、付了定金,对方却反悔了。 今年5月份,郑女士打算将自己承租的位于商贸城内的一间店面转让,然后再去别处经营更大的生意,于是她就在店门口贴出告示:店面转让。县城的王小姐此时恰好想要一间店铺经营服装生意,见郑女士贴出告示,王小姐就去看店面,并与郑女士进行了协商。5月24日,郑女士以5.9万元(包括2004年6月份房租)的价格将店面转让给王小姐,当时郑女士还收了王小姐5000元定金,并写下收条:“今收到王(某)转租人民北路××号店面房定金伍仟元整,房屋转让费为伍万玖仟元整(包括2004年6月份房租),房租转让费31号付清,5月31日(郑)店迁出,且协助办理租房手续。” 5月31日上午,王小姐怀揣5.4万元现金去找郑女士,却发现郑女士仍在经营,根本无搬迁的迹象。郑女士还说她不想转让了,欲将5000元定金还给王小姐了事。此时的王小姐却傻了眼:“为什么不早点通知我,你这不是存心毁约吗?我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王小姐告诉记者,因为在5月24日与郑女士签订了协议,郑女士还收了她定金,她以为6月初就可以开张经营了,就在5月26日专程去了趟深圳,联系供货商,并签订了供货协议,如果没有店面她怎么经营服装生意?王小姐说,郑女士既不愿转租店面,又不愿承担毁约的责任,她是万万不会答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