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谷公司在多次索讨无果后,想到法院通过打官司解决,可是预交7000多元的诉讼费又难住了他们。这个情况反映到安吉县法院后,院长特批缓交三分之二的诉讼费。2003年12月15日,法院正式受理该起案件。丰谷公司诉请判令太傅酿酒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0.21745万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911295万元,合计22.128745万元。 2004年1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对方委托了法律工作者到庭参加诉讼。太傅公司对拖欠的货款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利息计算方法不对,提交了双方2003年6月11日达成的一份付款协议书,约定每月付款5万元,故太傅公司认为利息应分段计算。法院审理认为,在买卖合同中,货款约定在2003年4月底全部付清,但太傅酿酒公司未按合同履行。2003年6月11日,又达成付款协议,约定每月付款不少于5万元,在当年10月底前付清,逾期按1%月息计算利息损失。但被告均未按约履行。故太傅公司违约在先,要求分段计息的请求不能成立。于是判决太傅酿酒公司货款20.21745万元;支付利息损失1.911295万元,合计22.12874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丰谷公司拿到民事判决书,心中多少得到一些安慰,毕竟诉请全部得到支持,索款路上终于迈出第一步,拿回货款似乎露出一丝曙光。 转眼2004年春天宜人的气息已经弥漫大地,可丰谷公司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到2月21日,法院给出的履行债务的期限内,太傅公司无任何行动。直到4月,太傅公司与丰谷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月支付4万元货款,可是太傅公司第一个月仅支付了1.2440万元。对于20万元欠款来说,无异是杯水车薪,这样的付法,要付到哪一年?于是丰谷公司向安吉县法院提交申请书,走上强制执行之路。 5月13日,安吉县法院向太傅酿酒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太傅酿酒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支付全部欠款。但执行干警了解到的情况是:太傅公司由于资金先天不足,外欠款也打了“死结”;厂里只有一堆堆的坛坛罐罐,场房也是租赁的,根本付不出任何款子。案件执行一时难有进展,要到手20万元货款看来不是一件轻松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