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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了 妻子赔钱
2004年07月13日19:03 | 来源: | 作者: 潘如皎 韦继琴 | 编辑: 高斌

  丈夫在交通事故中丧生,因为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作为妻子还必须赔偿次要责任方2万余元,虽然无奈,却也必须接受这一事实。

    2004年5月6日,家住报福镇报福村重阳岭生产组的徐某驾驶的浙E/F1135号二轮摩托车与家住皈山乡尚书干村的周某驾驶的浙E/M6601号二轮摩托车在孝丰城北加油站附近公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徐、周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周某负本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本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徐某亲属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费176311.70元,周某的妻子作为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并提出损失费191107.20元,原、被告均承认本次事故的总损失为367418.90元,经法院调解,周某的妻子赔偿徐某的亲属道路交通损失费21485.78元,徐某的亲属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此案最终得以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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