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的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原孝丰分理处综合柜业务员陈坚挪用公款案,日前由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现年37岁的陈坚,高中文化。据法庭调查:2001年3月至2003年10月底,赤坞天赋竹制工艺厂俞某、杭垓木制品厂蒋某、报福镇个体户蒋某等7位因办厂急需资金、归还贷款、经商、支付贷款、税款等分别向陈坚借款。陈坚由于手头无钱,又碍于情面,即将目光盯上了自己经手的结算业务,利用业务处理和资金结算的时间差,采取延压客户结算单据、滚动使用等手段,多次擅自将客户在该行孝丰分理处办理的汇入或汇出款项单子截留,将客户资金进入吴某或安吉县永太罐头食品厂开设在该行孝丰分理处的帐户上,然后挪用给他人用于企业资金周转或经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还清公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